(2015)仁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庹国兰与杨远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庹某某,女,苗族。委托代理人张娅,兴仁县雨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传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娅,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认识恋爱后于2005年结婚,2012年8月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巴铃镇保营村下寨组5号。于2006年9月13日生育长女杨某佳,于2008年10月25日生育长子杨某东,于2011年7月4日生育次子杨某松。婚后于2012年12月被告到巴铃街上租房加工铝合金制品,在这期间染上了赌博恶习,经常以购原材料、交房租为由向他人借钱,以收取订金等方式欠客户钱而不完成承揽的工作任务,并将这些钱用于赌博全部输光。被告杨某某欠外债仅原告庹某某知道的就已经达20余万元,给家庭子女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生活无法维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2、判决由原告庹某某抚养三个子女杨某佳、杨某东、杨某松,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3、现有三间平房归原告及孩子所有。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按照原告诉称的,孩子三个归她抚养,我每个月支付三个孩子1500元的抚养费。至于共同财产,房子一人一半。我们所有的债务总共加起来只有10万元左右,不得20万元。分别是欠佳驰铝材5000元、佳虹铝材13000元、万和铝材4200元、王军明1万元、庹国刚8000元、庹国祥5000元、庹国斌3000元、杨远富2万元、杨远贵3万元、彭师5500元(原告和我签的有字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5年农历冬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在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8月21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于2006年9月13日生育长女杨某佳,于2008年10月25日生育长子杨某东,于2011年7月4日生育次子杨某松。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有修建于兴仁县巴铃镇保营村下寨组5号砖混结构平房一栋,该栋房屋现无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庹国刚8000元、庹国祥5000元、庹国斌3000元等。另查明,原告庹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组织双方调解和好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至2015年正月15日后分居至今。2015年3月,原告庹某某再次诉讼来院,请求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户口册复印件,证明原告庹某某、被告杨某某身份信息及子女的出生情况;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结扎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作了节育手术;照片2张,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砖混结构平房三间。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庹某某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均无异议。被告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系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应将责任放在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上来,并照顾好子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坚持要求离婚,但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组织调解和好夫妻关系后,并在一起共同生活至2015年正月15日,后虽分居至今,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若双方能够平心顺气的多沟通,将主要的经历放在努力劳作,维系家庭的和睦上来,未尝不能构建一个美好的家庭。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于兴仁县巴铃镇保营村下寨组砖混结构平房一栋,且共同生育了3个子女,双方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更应该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共同努力将所欠债务早日偿还清楚,努力将子女抚养成才。且在诉讼中,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综上,应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为宜。为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小孩的生活与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