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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邢某某。委托代理人郑顺权,系东丰县小四平镇法律服务所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150.00元。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由世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