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邢某某。委托代理人郑顺权,系东丰县小四平镇法律服务所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150.00元。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由世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