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南通悦途服饰有限公司与南通宇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悦途服饰有限公司,南通宇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083号原告南通悦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是人民东路885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3幢418室。法定代表人夏裕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树宁,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兵,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宇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B2108室。法定代表人戴亚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文忠,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悦途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宇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悦途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悦途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悦途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悦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