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曹冬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冬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582号罪犯曹冬祥,男,汉族,中专文化,1989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丹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冬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98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冬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曹冬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曹冬祥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罚金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法院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冬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冬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