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52号原告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志忠,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系该社职工。被告陶×,男,19×年×月×日生,汉族,五寨县杏岭子乡×村人,现住五寨县北园新村。被告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五寨县新寨乡大×村人,现住五寨县北园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已还贷款,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