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52号原告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志忠,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系该社职工。被告陶×,男,19×年×月×日生,汉族,五寨县杏岭子乡×村人,现住五寨县北园新村。被告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五寨县新寨乡大×村人,现住五寨县北园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陶×、、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已还贷款,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