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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胡福奎、李加林与李加林、殷仁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奎,李加林,殷仁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96号原告:胡福奎,务工。被告:李加林,务工。被告:殷仁秀,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奎与被告李加林、殷仁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福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胡福奎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