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傅作庆与包节妹、陈尚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节妹,傅作庆,陈尚美,陈锋,陈尚六,仁化县鑫农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节妹,曾用名包节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尚六,男,汉族,系包节妹的小叔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作庆,男,汉族。原审被告:陈尚美,男,汉族。原审被告:陈锋,男,汉族。原审被告:陈尚六,男,汉族。原审被告:仁化县鑫农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尚六,总经理。上诉人包节妹因与被上诉人傅作庆、原审被告陈尚美、陈锋、陈尚六及仁化县鑫农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上诉人包节妹送达《预���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7300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包节妹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包节妹在提起本案上诉时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应按照包节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包节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仕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