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苗小勇与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小勇,王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苗小勇,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朝,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小勇与被告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元,由原告苗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益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