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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袁秀容与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98号原告袁秀容,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木亮,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秀容诉被告王木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秀容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秀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秀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秀容负担。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恒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