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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宿焕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