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金荣翔与郑婕、沈敏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翔,郑婕,沈敏敏,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茂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92号原告金荣翔。委托代理人黄小燕,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婕。被告沈敏敏。被告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三岔路村。法定代表人郑婕。被告杭州茂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永金路44号。法定代表人沈敏敏。原告金荣翔诉被告郑婕、沈敏敏、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公司)、杭州茂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然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永翔的委托代理人黄小燕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金荣翔诉称:2014年4月22日,被告郑婕、沈敏敏由被告金顺公司、茂然公司、原告及案外人李永诚、叶舟、陈琪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案外人杭州市萧山区萧然小额借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然公司)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0月21日止,月利率为16.8‰,按月结息,每月21日为结息日;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并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1份。借款到期后,被告郑婕未还,原告及案外人李永诚、陈琪分别替被告郑婕归还借款本息90051元、18万元和24万元,合计510051元。嗣后,被告郑婕、沈敏敏一直未偿还上述代偿款项。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郑婕、沈敏敏偿还90051元;2.被告金顺公司、茂然公司各承担5042.50元中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郑婕、沈敏敏、金顺公司、茂然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客户借记通知单(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代还说明各1份、现金缴款单3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案外人萧然公司与四被告、原告及案外人李永诚、叶舟、陈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由于被告郑婕、沈敏敏未按约履行还款责任,现原告及案外人李永诚、陈琪作为借款担保人已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及案外人李永诚、陈琪有权就承担责任部分款项向被告郑婕、沈敏敏追偿。由于案外人萧然公司与原告、案外人李永诚、叶舟、陈琪以及被告金顺公司、茂然公司对保证的份额未作约定,故原告及案外人李永诚、陈琪可以就多承担的保证责任部分向案外人叶舟以及被告金顺公司、茂然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综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婕、沈敏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金永翔代偿款90051元;二、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茂然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5042.50元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如郑婕、沈敏敏、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茂然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2元,由郑婕、沈敏敏、杭州金顺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茂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2元。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