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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郭璞、李志伟等与付盈喜、东明县棉麻公司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璞,李志伟,付盈喜,东明县棉麻公司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郭璞。法定代理人:郭进龙。原告:李志伟。法定代理人:李海景。被告:付盈喜。被告:东明县棉麻公司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海西平,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东10米。代表人:赵善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璞、李志伟与被告付盈喜、东明县棉麻公司总公司花都出租车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璞、李志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璞、李志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璞、李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郭璞、李志伟负担。审 判 长  许克俭审 判 员  王晓晴人民陪审员  王金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韩锦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