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柳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