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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柳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