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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陕西省x酒业有限公司与夏xx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x酒业有限公司,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县x镇。法定代表人薛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xx,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夏xx,女,汉族,系x酒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x酒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夏xx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夏xx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夏xx提出愿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要求给出一定时间,尔后协商无果,为此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了强制迁出公告,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夏xx于2015年1月20日前迁出(搬离)占用申请执行人糟场地及房屋,之后夏xx就不断到县委、政府有关部门上访及到本院缠访,并以死相威胁。为慎重解决本案执行,院里相关领导多次接访,释明有关法律规定,现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暂缓执行,目前正在给被执行人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中,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一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暨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