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56号原告崔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