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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康安与被申请人李先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康安,李先顺,吴梅,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液压机械制造厂有限公司,朱文煜,顾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康安,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洪磊杰,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雯,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先顺,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祥彬,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梅,女,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康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液压机械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康安。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文煜,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忠志,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康安因与被申请人李先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梅、南京丹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液压机械制造厂有限公司、朱文煜、顾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商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康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丽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