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长海与翟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海,翟瑞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546-1号原告孙长海。被告翟瑞芹。原告孙长海与被告翟瑞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长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翟瑞芹领取的工资1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翟瑞芹的工资账户19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李亚东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