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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毕池清与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9027号原告毕池清。委托代理人秦文红,上海刘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波。委托代理人罗叶。委托代理人俞勤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池清诉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池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陆文嘉代理审判员  许 倩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