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解立宝。被告管某甲。原告孙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解立宝、被告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高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于XXXX年XX月XX日复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管某乙。由于婚姻基础较差,结婚以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特别是近几年被告不顾原告劝说沉迷于赌博,置家庭不顾,双方自2013年冬天开始分居。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管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关于婚姻经历、复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的陈述没有意见。孩子现随被告居住,在高密市第二实验小学读六年级。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管某甲是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份第一次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00年3月28日协议离婚,后于2002年10月28日复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管某乙,现随被告管某生活。关于感情破裂原因,原告称被告不听劝阻参与赌博,双方因此经常起争执,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并未经常吵架,被告也只是偶尔去打打麻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管某乙户籍证明及户口本登记卡复印件、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并经庭审核实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虽协议离婚过,但又复婚并育有一子,可见双方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但无根本矛盾纠纷,仍应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关于原告所称被告经常赌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亦应多关心妻子及孩子成长,以家庭生活为重。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互相体谅,多加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仍可继续维系,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华忠审 判 员 王予娥人民陪审员 田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单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