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于颖与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颖,李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颖,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华,住址:广东省梅县。上诉人于颖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标的额在原审法院依级别管辖有权审理的范围之内,不属于重大涉外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