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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靖江市智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智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12号原告靖江市智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爱群,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智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市智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智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智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40元,减半收取12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仇志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