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祥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岩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祥华,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4日归案),2014年8月28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辩护人邱建夫,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祥华故意伤害一案,由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2日以岩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祥华及其辩护人邱建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祥华与被害人金某甲(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福建省寿宁县人)等人在长汀县汀州镇盛世金源小区二栋玉川翁大红袍茶叶店的二楼包厢内以“斗牛”方式赌博。期间,被告人黄祥华与被害人金某甲因发牌问题引起纠纷,被害人金某甲先用拳头殴打被告人黄祥华,随即二人被在场的其他人员劝开,但二人仍然相互辱骂并欲冲向对方。当被告人黄祥华被在场的其他人员拉至包厢门口位置时,被告人黄祥华拿起包厢内墙角边上摆放的龙泉宝剑并冲向被害人金某甲,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黄祥华持剑刺伤被害人金某甲左胸部位,致被害人金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汀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金某甲系因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祥华随120救护车将被害人金某甲送往长汀县汀州医院救治,后自行报警并在汀州医院向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投案。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作案工具宝剑一把;2、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危某某、张某、陈某甲、黄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祥华的供述和辩解;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祥华辨认现场和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辨认人黄某甲辨认被告人和被害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黄祥华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指控认为:被告人黄祥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祥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祥华的辩护人辩称:1、有自首情节。2、对案件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3、系初、偶犯,案发后积极参与抢救,已作出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祥华与被害人金某甲(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福建省寿宁县人)等人在长汀县汀州镇盛世金源小区二栋玉川翁的大红袍茶叶店二楼包厢内以“斗牛”方式赌博。期间,黄祥华与金某甲因发牌引起纠纷,金某甲用拳头殴打黄祥华,被在场的人员劝开后,两人仍然相互辱骂并欲冲向对方打斗。当黄祥华被在场的人员劝到包厢门口时,拿起包厢内摆放的龙泉宝剑劈向金某甲,并在争夺龙泉宝剑过程中刺中金某甲的左胸部,致金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汀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金某甲系因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黄祥华随120救护车将金某甲送往长汀县汀州医院救治,主动报警并在汀州医院等待公安民警。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黄祥华及其亲属与被害人金某甲的亲属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现场提取的龙泉宝剑一把)证实:系黄祥华的作案工具,并经黄祥华辨认无误。(二)书证1、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提讯提解证、询问证人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起诉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证实:本案的诉讼过程。黄祥华于2014年8月15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8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证实:蔡某甲(手机号码1385957****)于2014年8月14日21时25分向长汀县公安局报案,长汀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3、调取证据通知书、长汀县汀州医院病历记录单、汀州医院会诊记录、汀州中医院出诊记录。证实:证实汀州中医院医务科人员案发后赶赴现场对金某甲进行抢救,并送至汀州医院急诊科急救,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05分临床死亡。4、长汀县公安局出具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4日晚21时许,长汀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接到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报告,称长汀县交警大队对面的大红袍茶叶店内有人被杀。接警后,侦查人员立即前往案发现场开展侦查,并得知金某甲在汀州医院抢救,嫌疑人为黄祥华。城关派出所民警赶往汀州医院,并在汀州医院将黄祥华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去汀州医院的路上,民警示意随行的蔡某甲打电话给黄祥华,问黄祥华在哪里,黄祥华告知蔡某甲在汀州医院的门口,并说已经报了警。民警赶到汀州医院后,发现黄祥华在汀州医院门口。5、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户籍及前科证明。证实:黄祥华,男,汉族,籍贯和出生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无违法犯罪记录。金某甲,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籍贯和出生地福建省寿宁县。6、长汀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实:陈某甲、危某某、张某因案发当晚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及罚款一千元。7、长汀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查阅接警记录、视频监控资料审批表。证实:当晚21:40:13黄祥华用手机(1379908****)报案。8、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黄祥华及其亲属与被害人金某甲的亲属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三)证人证言1、危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赌博采用轮流庄,他们两个人起冲突时是老金(金某甲)做庄发牌。开始两个人用南平本地方言争吵,我听不懂,后来有用普通话争吵,我才知道是因为老金发牌时没有刚好发到黄祥华面前的原因。两人吵起来后,老金站起来用左手抓住黄祥华肩部衣服,右手击打黄祥华头部两三拳头。我们见两人打架后就将他们拉开,黄祥华被拉到房间靠门的那一边,老金被拉到房间靠窗户的那一边,但他们两人还一直用他们的当地方言争吵。我是拉老金,做老金的工作,叫他不要吵了。这时我听到有人叫“刀不能拿,刀不能拿”,回头看见黄祥华右手举着一把约一米的长刀,刀尖朝上。黄祥华旁边的人看到刀,怕被误伤到就闪开,黄祥华右手举着刀朝老金方向走去,刀还碰到房间天花板上的顶灯。我上前两步想拉住黄祥华,但黄祥华一直要冲过去,没能拉住,老金也朝黄祥华方向走。我回头看见黄祥华与老金两人面对面靠在一起,黄祥华右手还持着刀,刀身似在黄祥华与老金的胸前,两人在抢刀。我就上前双手握住刀身,想将刀抢下来,还有另外一个年轻男子也上前抢刀。我上前抢刀后一两秒钟,老金手一松手就朝后倒在地板上,黄祥华手上的刀被我们抢下来了,这时看见老金胸口靠近左边的地方有血流出来。应该不是黄祥华挥刀的时候形成的伤,是老金与黄祥华一接触的时候形成,黄祥华挥刀及后来抢刀的过程我都看到了,这些动作不可能形成老金的伤。我不知道是谁拨打的120急救电话,黄祥华送老金去了医院。后来我打电话问黄祥华老金在医院的情况,黄祥华在电话里都哭起来,说事情可能有点严重。2、张某的证言。2014年8月14日晚,我和危某某、陈某甲、黄祥华、金某甲五人在长汀县交警大队对面的茶叶店玩“斗牛”赌博。大概晚上9点多了,金某甲突然朝黄祥华挥了几拳,大家都觉得很突然,后被在场的人劝住,各自拉开。两个人被拉开以后,还是互相骂骂咧咧,都想再冲上去打对方。我儿子蔡某乙听到吵声,与他的几个朋友上来,大声地说干吗,然后去劝金某甲和黄祥华,但都没有劝住。两人还是相互不服,黄祥华突然把墙角边上的刀拔出来,持刀向上挥,碰到了灯,然后拿着刀往前冲,当时金某甲还说“你来啊,你来啊”,黄祥华拿着刀快速冲到金某甲的身前。至于黄祥华是挥刀还是劈,我没有注意,黄祥华拿刀的速度太快,时间太短。之后有人上前去抢刀,后面看到金某甲慢慢地倒在地板上。我看到金某甲倒地,还对他说了一下“老金,要挺住啊”,然后下楼去叫我老公。120救护车来了之后,黄祥华帮忙医生一起把金某甲抬到救护车上。在汀州医院的时候,黄祥华跟我说“张姐,金某甲可能不行了,我要报警了,不能连累你们开店,后来他就打电话报警了”。金某甲和黄祥华之间没有纠纷矛盾,平时是一起玩的朋友,今天在我店里一起吃饭喝酒,金某甲和黄祥华两人都喝了酒,都喝了几瓶易拉罐的啤酒。3、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两点左右,我到盛世金源玉川的大红袍茶叶店里玩,在二楼包厢内与姓金、姓黄的男子及“阿危”等人“斗牛”赌博。后姓金的男子和姓黄的男子不知道原因用外地语言吵口并发生打架,我就离开二楼到一楼泡茶,后面的事不清楚,后来看到姓黄的男子的衣服胸腹部有血迹,从二楼走下来。4、蔡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7点半左右,金某甲、黄祥华、危某某、陈某甲和我母亲张某在二楼包厢用扑克牌“斗牛”赌博,我在楼下和朋友泡茶,听到二楼包厢内有争吵的响声。我到二楼包厢,看到黄祥华要冲过去打金某甲,嘴巴里还说“今天我不会放过你。”因为黄祥华离门比较近,我和黄某甲拦腰把他抱住,金某甲也怒气冲冲说“你想怎么样!”也想冲过来打黄祥华,金某甲被我母亲张某、陈某乙及黄总等人拦住。后看见黄祥华拿起他身边的一把龙泉宝剑,把剑拔出来,挥了一下,把天花板上的一盏吊灯弄下来了。大家见黄祥华把剑拔出来了,都不敢过去拦他,黄祥华拿着剑冲过去,我赶紧避开。我看见黄祥华右手拿着剑,朝金某甲的身体挥过去,挥到哪个部位不清楚。当时场面很混乱,我再看到这把剑的时候,剑的另一端不知道被谁架到金某甲的后颈部了。我赶紧把剑抢走,扔到包厢旁的杂货间内,回到包厢内时,金某甲已经躺倒在地上了。黄祥华将金某甲弄倒之后,径直走到楼下,也没说什么,直到“120”的医生来,也帮忙抬担架,还说了一句“老金,你坚持住”。金某甲与黄祥华两个人都在四都办竹制品厂,他们偶尔会到我店里玩,不清楚他们有没有矛盾纠纷。5、黄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在长汀县交警对面的大红袍茶叶店一楼喝茶。大概晚上9点多,听到二楼包厢内有人吵架,我到二楼包厢,看到一个胖子和一个较瘦的人在吵架,两个人骂骂咧咧,都想冲到对方前面继续打,被人拦住。看到胖子挥舞着刀,是双手还是单手没有注意,大家都怕了,不敢靠近他。我从桌子的另外一侧绕到胖子的身前,想去拦住胖子,还未到胖子身前的时候,胖子已挥舞着刀朝较瘦的脖子上劈,在劈下去的过程中被较瘦的双手抓住了,胖子就双手握住刀把一直向下压,较瘦的双手抓住刀尖使劲往外推。后我冲到胖子的身前去抢刀,一起抢刀的还有冬冬及另一个在楼上赌博的男子。我们抢刀的过程中,刀尖始终都没有碰到较瘦的身体,后较瘦的就慢慢地往地板上倒。胖子看到较瘦的倒地,握住刀的手也松开了,刀被我们抢走。胖子被人叫到一楼,下一楼的时候他衣服上还沾着血;较瘦的倒在地板上,呼吸很急促,已经不能说话,胸口上一直冒血,后被送到医院。6、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7点半左右,我散步到交警大队对面的“大红袍”店铺坐,9点左右听到二楼有人好像在吵架。二楼发生的事情我没有看到,听说是因为几个人“斗牛”赌钱,“老金”做庄发牌发错了,姓黄的男子跟他说“牌发错了,不能这样发”,“老金”冲过去朝姓黄的男子脖子打了两三拳,大家把“老金”拉开,姓黄的男子把艺术剑拔出来捅“老金”的左胸。听说他们两个是老乡,都在四都做包山的生意,关系很好,应该没有什么矛盾。7、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我在长汀县交警大队正对面的大红袍茶叶店一楼喝茶,听到二楼包厢有争吵的声音,就与小蔡及楼下喝茶的几个人就冲到二楼包厢。看见金某甲和黄祥华一直吵,都要往前冲,但被我们在场的人抱住。他们两个人被劝停后,我就离开包厢。刚走到楼梯的台阶,就听到包厢内又传出吵架的声音,当我返回二楼时,看到黄祥华被“阿危”拦住了,金某甲感觉身子软软的,然后慢慢地倒地。我没看到金某甲身上有溢出血来,认为没有什么大碍,就劝黄祥华到一楼。到了一楼的时候,我看到黄祥华身上有血迹,然后上楼用纸巾堵住金某甲的血,后有人打120。8、蔡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茶叶店老板。2014年8月14日21时30分左右,我老婆张某到店铺二楼我的睡房叫醒我,说黄祥华和金某甲打架,黄祥华把金某甲刺伤了,我就赶快穿衣服下楼。到楼下时,金某甲已经被120救护车送走,听店铺一楼的人说金某甲是被黄祥华用我摆在二楼包厢墙角上的艺术剑刺伤,我就立即打电话报警。店里的艺术剑放在店铺二楼包厢大门进去右手墙角上的架子上,是2010年在浙江龙泉市买的,没有开刃。9、黄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点多,我和黄某甲等四个人在长汀县交警大队对面的大红袍茶叶店楼下泡茶聊天,听到楼上有吵嘴打架的声音。上楼后,我看见被抓起来的人把放在楼上桌子上做装饰的日本武士刀拿在手上。我怕被误伤,退到楼下。在楼下不到一分钟,就听到楼上好几个人在喊打120,就意识到楼上有人受伤了,我就用我的手机打了120,后来警察就来了。10、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点多,中医院的医务人员送了一个病人来抢救,由于病人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血压都测不到,就开始对病人采取心肺复苏术进行抢救,抢救持续了约40分钟左右,当晚10点多,宣布病人死亡。听说病人被人用剑捅伤,叫金某甲。11、廖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1时09分,我接到长汀县盛世金源小区有一个外伤患者需要救治,就过去了。这个病人叫金某甲,听现场的人讲是被剑捅伤。金某甲胸口受伤,当时流了很多血,最后送汀州医院,有一个40多岁的男子一起去汀州医院。12、方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1时许,我看到黄祥华一个人站在店内一楼喊我爸爸的名字,黄祥华叫我爸爸打“120”,不知道我爸爸有没有打。我到二楼的包厢,看到金某甲躺倒在地板上,呼吸很急促,不会讲话,被医生送医院抢救,听楼下的人说是被黄祥华用剑捅伤。(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吃完饭后已是晚上8、9点钟,我、“阿威”、“阿桂”、金某甲、张某到二楼隔壁房间里玩“斗牛”。玩了半个小时后,不知道对金某甲说了什么话,刺痛了他,他很生气,骂我神经病,还说忍让我很久了,早就想揍我。大家还没来得及劝,金某甲就把我按倒在木头椅子上,一边骂,一边用拳头往我头上打,打了好几拳,我没有还手的力气。他们过来劝架,把我们俩拉开,我一边往后退一边说:你莫名其妙的打我,我不会放过你的。他听我这样说,就扑过来打我,我一边骂一边往后退。我们被人拉开后,又想往对方前面冲,又被人拉住了。我退到墙边上,没有地方退了,看见另一边墙角上横摆着一把带着刀鞘的刀(长约1米左右,有一定弧度,单刃)就用右手抓住刀柄把刀拔出来,拿起刀往金某甲身前冲,金某甲也往我的身前冲,然后用刀从右上往下朝金某甲右手臂上劈,感觉劈海绵一样,很着力。我们两人相互抢剑,我始终抓住剑柄,金某甲抓住剑口,后立即就有人过来抓住我的双手抢刀,不知道是被谁抢走。后金某甲扑上来,把我按倒在另外的一张会议桌上,还抓了我后脑勺一下。我用手推他的脸,被我推到在地板上,我就被朋友拉到楼下。过了一会儿,我听到有人说金某甲好像受伤很严重,就立即跑到二楼,看到很多人围着金某甲。他仰躺在地板上,头朝里面,脚朝楼梯口,有一叠的纸巾被人堵住在金某甲的胸口上,他也没有动弹了。我看到这种情况,立即拨打120,拨通中,听到已经有救护车的声音了,我就把电话挂了。救护车来后,我和医生一起把金某甲抬上担架抬到救护车上,坐救护车随医生一起去汀州医院。到了医院后,医生问我是伤者的什么人,我说是朋友,医生说受伤很严重。我一听医生这样说,想把事情处理清楚,立即报警。过了没有多久,警察和蔡某甲、张某及其儿媳妇就来了。我是2006年6月份来到长汀,承包毛竹山和加工毛竹,两三个月后就认识了金某甲,一直交往到现在,他也是做毛竹生意。我们在生意上不存在竞争,他是做小毛竹,我是做大毛竹,一直以来和他关系都挺好的,这个月(8月)初我还借二万元给他周转(已还),两人之间没有矛盾。以前我打开这把刀看过,长约一米左右,没有开刃,最多是打痛他。我的酒量可以喝五杯白酒,今天喝了有点晕,但不会醉。我朝金某甲的右手臂劈,金某甲的前胸部出血受伤,我没有办法解释。(五)鉴定意见。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汀)公(刑技)鉴(尸检)字(2014)0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1)死者金某甲左胸前见皮肤裂创(创缘尚整齐,创腔深达胸腔,解剖后左侧第4肋骨见全层骨折,骨折断端整齐,心包膜及右心室见创口),推断锐器作用可以形成。(2)死者金某甲左胸部皮肤裂创进入胸腔,解剖后胸腔及心包腔内见大量凝血块,右心室见裂口,结合死亡过程迅速,死者头部、颈部、躯干其余部位及四肢未见其他致命性损伤,判断心脏破裂大失血是其致死原因。(3)死者金某甲左额部头皮下淤血斑及右胸壁肌肉见出血斑、右侧第5肋骨可触及骨擦感,判断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金某甲系因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属他杀。2、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岩公刑技鉴(DNA)字(2014)145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被害人金某甲的上衣右袖口处血迹、裤子拉链处血迹、黄祥华的上衣前侧血迹、裤子左大腿前侧血迹、现场3号、5号血迹及现场提取的长剑剑尖擦拭物为金某甲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50×1019倍。(2)送检的现场4号为金某甲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10×1018倍。(3)送检的受害人金某甲的指甲附着物、黄祥华的指甲附着物、现场1-2号血迹及现场提取的长剑握把处擦拭物无结果。3、龙岩市公安局出具的岩公刑技鉴(理化)字(2014)178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死者金某甲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敌敌畏、甲基对硫磷、安定、利眠宁、毒鼠强;黄祥华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达12.5mg/100ml。4、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汀公治)公刀认定(2014)第001号《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试行)》之规定,认定:鉴定的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因刀具未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大于2.5毫米。(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8月14日22时40分,长汀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提取血迹5份并进行了拍照。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案发当晚21时42分在现场从蔡某甲处提取宝剑一把;8月15日从黄祥华处提取所穿的衣服和鞋子,并提取血样用于酒精检测。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金向威辨认出长汀县殡仪馆的男尸为金某甲;黄祥华辨认了案发现场及案发当晚所使用的剑;黄某甲辨认出拿剑刺人的系黄祥华,被刺的系金某甲。(七)视听资料长汀县公安局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张、黄祥华报警录音光盘一张及提取说明一份。证实:本案侦查人员讯问黄祥华情况及黄祥华案发后报警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取得与来源合法,能形成完整的锁链,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祥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黄祥华积极参与抢救,并投案自首,同时积极赔偿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祥华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黄祥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祥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二、扣押的龙泉宝剑一把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 庆 泉审 判 员 苏 素 芬代理审判员 卢 亮 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洪奕(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