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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玲与林增、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俞云官、福建省三明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陈越、卢炳伟、朱銮玉借款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林增,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俞云官,福建省三明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陈越,卢炳伟,朱銮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增,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增,总经理。被执行人俞云官,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俞云官,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潘铭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潘铭辉,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越,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炳伟,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銮玉,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陈越、卢炳伟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万胜,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玲与被执行人林增、三明市利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俞云官、福建省三明市宏盛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潘铭辉、陈越、卢炳伟、朱銮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项宇辉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起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