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魏福庆与魏锋、王海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庆,魏锋,王海燕,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81-4号申请执行人魏福庆,居民。被执行人魏锋,居民。被执行人王海燕,居民。被执行人孙平,居民。本院在执行魏福庆与魏锋、王海燕、孙平民间借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第一储蓄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第一储蓄所1679账户上的19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