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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高、林菊花、田万孝、郑绪明、刘永波、姚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高,林菊花,田万孝,郑绪明,刘永波,姚晓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龙民保字第79号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永高,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林菊花,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田万孝,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郑绪明,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刘永波,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姚晓萍,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六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六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六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财产保全费18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怡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