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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吴月祥与枞阳县钱铺乡卫生院、枞阳县钱铺乡井边村民委员会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祥,枞阳县钱铺乡卫生院,枞阳县钱铺乡井边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吴月祥,农民。住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枞阳县钱铺乡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组织机构代码48569425-7。法定代表人:周桃俊,该卫生院院长。被告:枞阳县钱铺乡井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钱铺乡井边村。组织机构代码K1650125-1。法定代表人:沈红兵,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祥与被告枞阳县钱铺乡卫生院、被告枞阳县钱铺乡井边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祥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吴月祥已与各赔偿义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对吴月祥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0元,由吴月祥负担。审判员  吴汉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