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杰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653号罪犯高杰,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杰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高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杰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