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姜志玲与青岛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玲,青岛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姜志玲。委托代理人黄纯勇。被执行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兴涛。申请执行人姜志玲与被执行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志玲据此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与本案的被执行人青岛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不符,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申请,因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张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 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