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萍,鼎能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刘显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0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萍,女,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鼎能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试龙,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显亮,男,汉族,1961年5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萍因与被申请人鼎能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能公司)、刘显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5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萍申请再审称:鼎能公司在拆迁时,与我及刘显明、亢俊英、刘显亮没有达成协议,故其作为申请人,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为被申请人,我及刘显明、亢俊英、刘显亮为第三人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裁决,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6月5日作出京东房管裁字(2012)第10号裁决书。我不服该裁决,申请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了该裁决,该裁决得以生效。在该裁决生效后,鼎能公司却背着我与刘显亮等人私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未通知我的前提下将房屋拆除,事后亦未对我进行任何形式的安置和补偿。我认为该拆迁补偿协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一、二审法院对协议效力认定错误,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予以改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鼎能公司与刘显亮达成拆迁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一、二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刘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刘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