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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519号原告:周某,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