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溪园区。法定代表人:覃照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倩,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宜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宜中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宜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宜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385213.8元(其中:欠款2324840元、案件受理费30373.8元、执行费30000元)及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包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