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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青岛韩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韩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中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韩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杨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康信,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中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丰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韩进陆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中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黄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4036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2080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淑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