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干炎贵与梅学思、干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炎贵,梅学思,干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干炎贵。委托代理人洪延发,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学思,农民。被告干小红(曾用名干晓红),农民。系被告梅学思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干炎贵诉被告梅学思、干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炎贵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炎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干炎贵负担。审判员 袁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祖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