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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贡华诉田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322号原告赵贡华,男。委托代理人李玉明,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泉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贡华与被告汪泉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贡华于2015年4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贡华负担。审判员  王元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冉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