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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文平与鲁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张文平,女,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高翠永,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志强,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平诉被告鲁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张文平负担。审 判 长  吴龙吉代理审判员  迟平晶代理审判员  韩梅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惠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