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芮仁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芮仁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480号罪犯芮仁博,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2002年2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一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芮仁博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高刑终字第030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7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2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7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芮仁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芮仁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芮仁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芮仁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