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吕继落与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落,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胡新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026-1号原告吕继落,男,汉族,1968年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6号豫港花园4号楼1单元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9269-6。法定代表人黄宏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17005633-0。法定代表人宋书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新廷,男,汉族,住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继落诉被告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胡新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肖艳华审判员 王占运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