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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吕继落与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继落,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胡新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026-1号原告吕继落,男,汉族,1968年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6号豫港花园4号楼1单元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9269-6。法定代表人黄宏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17005633-0。法定代表人宋书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新廷,男,汉族,住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继落诉被告郑州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胡新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肖艳华审判员  王占运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