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