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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