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新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如琴与被告李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杨某某,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被告李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宪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1月24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2014年2月19日在临洮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6月27日生育女孩李某甲,孩子出生后,被告不关心原告生活,将原告送回娘家后不探望孩子,现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请求离婚、抚养孩子,给付抚养费。被告李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1月24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4年2月19日在临洮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6月27日生育女孩李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10月带孩子返回娘家,2015年2月26日,被告又将孩子抱回其家。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答辩,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临洮县上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曾发生过矛盾,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和好愿望强烈,分居未满二年,原告也无证据进一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只要双方能理性对待婚姻关系和家庭纠纷,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为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努力,本婚姻就并非到非离不可的地步,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杨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