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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秀明诉被告熊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明,熊红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970号原告赵秀明,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熊红飞,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明诉被告熊红飞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