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甲、马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542号原告赵某,家属,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马某甲,个体,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马某乙,农工,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马某丙,曹妃甸区某公司监理,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