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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湘西涉外农村经济职业学校诉永顺县通达纸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西涉外农村经济职业学校,永顺县通达纸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湘西涉外农村经济职业学校,地址永顺县石堤镇四联村。法定代表人黄明霞,该校校长,住原永顺县成人中学专业学校。被告永顺县通达纸厂,驻永顺县石堤镇四联村通达纸厂内。法定代表人黄呈根,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湘西涉外农村经济职业学校与被告永顺县通达纸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湘西涉外农村经济职业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湘西涉外农村经济职业学校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启松人民陪审员  田应交人民陪审员  谭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