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培元与成都鑫凯文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培元,成都鑫凯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罗培元,男,汉族。被执行人成都鑫凯文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鑫凯文物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罗培元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鑫凯文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314.23元。二、采取以上措施侠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鑫凯文物流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仕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