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18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左一祥扣划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宝州,左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885-5号申请执行人:盖宝州,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288号。被执行人:左一祥,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柳沟村6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左一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尉世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