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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划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书卫与易英利、霍建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卫,易英利,霍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划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王书卫(伟)���被执行人易英利。被执行人霍建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邢东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霍建义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1519.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