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划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书卫与易英利、霍建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卫,易英利,霍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划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王书卫(伟)���被执行人易英利。被执行人霍建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邢东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霍建义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1519.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