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温某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温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饶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肖煊荣。委托代理人:钟德铭。原告温某甲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甲,被告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煊荣、钟德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经人介绍后相识,后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大儿子温某乙,次子温某丙生于××××年××月××日,被告自同原告结婚十几年以来对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一直都不和,被告专搞事搞非,邻居们都讨厌被告,令到原告做老公的都感到难堪,对原告父母一直都不孝顺,对原告及两个儿子外人都不如,高兴时才煮饭原告父子三人食。2014年大儿子因跌断手要做手术,做母亲的饶某不顾儿子生死竟然一分钱都不拿出来给儿子医手,原告同被告结婚以来所有钱都交由被告保管,做老公的难道没权利问老婆要钱吗?经常不煮饭��无时无候煮害到大儿子得了胃痛,小儿子都怕了这个做母亲的饶某,因被告经常打骂小儿子,小儿子见到母亲都如同见到老虎,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大儿子温某乙由被告抚养,小儿子温某丙归原告抚养,各自负担抚养费;3、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北兴镇望顶村一社5号之二的一栋三层楼房,一层82平方,三层共246平方,原告要求与被告各占一半,房屋价值13万元。被告饶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年结婚至今,先后生育了温某乙和温某丙两个儿子,都未成年,小儿子温某丙才三岁,两儿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在外赚钱补贴家用,原被告虽然会为家庭琐事争吵,但两人有十几年感情和小孩,作为一家人生活总体说还是融洽的,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是小误会,而且有部分不属实,是家庭琐事,并不构成足以认定夫妻双方婚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理由。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家庭在近期新建房子导致原告压力较大,加上两儿子未成年有时会发生争吵,导致原告烦躁,被告有信心在接下的时间里妥善处理好与原告之间的小矛盾,被告承诺保证好好照顾家庭和婆婆,疼爱孩子,相某教子,争取家庭更加幸福美满,恳请法官给原被告双方一点时间修复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的摩擦,给原被告双方及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温某甲与饶某于××××年经人介绍认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温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小儿子温某丙。温某甲认为双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而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现在居住的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望顶村x社x号之x为一栋三层楼房,该房所占用土地为村集体早年间分配给温某甲父母使用,无土地使用证、基宅地使用证或其他证件,楼房为2004年开始建造,边建边装修,持续多年。庭审中,温某甲主张建房另欠1万多元外债,但不主张饶某分担该笔债务;饶某主张建房向其娘家借款4万元,已偿还1万元,尚欠3万元,而温某甲仅承认借其娘家1万多元并且已经清偿。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恋爱结婚生子已共同生活十六年之久,其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原、被告之间现在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应消除误会,增进沟通和理解,互敬互爱,相互体谅,相互珍惜。现温某甲提出离婚,但饶某表示反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温某甲请求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温某甲与被告饶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温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