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玲与古明恕、梁山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玲,梁山平,古明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唐玲,女。委托代理人徐东,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梁山平,男。被告古明恕,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8号1-2层。负责人刘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玲与被告梁山平、古明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玲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玲承担。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