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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春燕与扬州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燕,扬州市卫生局,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郑春燕。被告扬州市卫生局,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倪明,该局卫生监督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歆农,该院院长。第三人郭军,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执业医师。原告郑春燕因要求被告扬州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春燕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春燕负担。审 判 长 姜 俊人民陪审员 索 阳人民陪审员 郭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振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