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献龙、李永国与李永国、李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龙,李永国,李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575号原告:李献龙。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国。被告:李汝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龙诉被告李永国、李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献龙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献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李献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若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