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白亚南与李国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亚南,李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白亚南,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国栋,男,1963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白亚南与被执行人李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亚南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白亚南与被执行人李国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白亚南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清祥 微信公众号“”